近日,在岷江某支流流域,检察干警、法官、志愿者们以接力的方式,将万尾鱼苗放流入江。此次活动要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说起。2019年5月31日,冯某某、王某某、张某某3人在禁渔期携电鱼工具前往成都市双流区某水域,采用电鱼方式捕鱼,共捕捞长度为8厘米至14厘米的野生鲫鱼64尾。2019年12月,成都市双流区检察院在履行**检察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,决定对该案提起**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。**责任可以根据法律条款和案件具体情况,提出合理的量**建议。但是民事责任呢?如何确定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如何修复受损生态环境?双流区检察院检察官经过研讨后,决定委托水产主管部门聘请专家出具专业意见,综合评估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直接损害,科学论证并提出量化、可实施的生态修复方案。经专家综合评估,3人在鱼类产卵繁殖期使用电鱼方式捕捞鱼类,不仅会直接造成部分怀孕雌鱼**,对未**的鱼类也会造成性腺破坏或基因突变,进而导致鱼类不育,无法繁殖或者后代畸形、病变,严重影响水域生态环境平衡。“结合已捕获鱼类的种类和性别、孕育状况及案发水域鱼类生态环境,经科学评估,建议3人在案发水域投放1万尾至3万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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